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原告 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7日提起再審之訴,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70元,有再審原告於96年11月7日繳納民事訴訟費用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一紙附卷可稽,惟再審原告又於97年7月16日繳納再審裁判費1,770元,再審原告所繳納之再審裁判費顯屬溢繳,揆諸上開說明,本院爰依聲請發還前開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周祖民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