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堅即中央存保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差額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堅即中央存保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差額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