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 告 奈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複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競業禁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 告 奈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複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競業禁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