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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勞訴字第5號給付結算年資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裁判案由:給付結算年資
裁判日期:2009-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