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勞訴字第66號確認免職處分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叁仟貳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