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5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