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44號聲 請 人 楊正評即奇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奇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職務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奇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主 文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雖為奇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經鈞院前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七年度司字第一四四號民事裁定指定為奇異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然聲請人並未同意擔任該公司之清算人,且奇異國際有限公司於被繼承人甲○○死亡後,所有資料均散逸無蹤,被繼承人甲○○之法定繼承人業已全部拋棄繼承,無意亦無法提供該公司相關帳冊,在完全欠缺其公司資產負債表及相關帳簿表冊之情形下,如由專業會計師擔任該公司之清算人,實較為妥適,為此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等語。
三、查本院前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七年度司字第一四四號民事裁定,選任楊正評為奇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然聲請人既已表明並無就任之意願,爰依首揭規定解除其清算人職務,並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