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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同時聲請選派清算人,合計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27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等
裁判日期:2008-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