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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司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35號聲 請 人 張銘祥即日昇建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日昇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職務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日昇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日昇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系爭公司)唯一董事張銘鍾已於民國94年4 月19日死亡,系爭公司章程並未選定清算人,復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且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聲請選派清算人,鈞院前於97年6 月30日以97年度司字第335 號民事裁定指定伊為系爭公司清算人。伊雖為系爭公司前負責人張銘鍾之弟,惟經年旅居國外,從未接觸該公司任何業務,實無法勝任系爭公司清算程序相關事務,為此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等語。

三、查本院前於97年6 月30日選任張銘祥為日昇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既已表明並無就任之意願,爰依首揭規定解除其清算人職務,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9-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