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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司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95號聲 請 人 萬以寧即第三波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萬以寧為第三波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第三波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萬以寧即第三波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第三波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萬以寧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萬以寧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第三波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6年度司字第912號呈報清算完結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8-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