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61號聲 請 人 麥琼芳即加德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相 對 人 加德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及同法第181 條第2項之規定,限相對人加德建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