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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司字第 4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62號

聲請人 中野寬治(即日商間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中野寬治為日商間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日商間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間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中野寬治之同意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中野寬治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董事會議事錄、帳冊清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監察人審查報告及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8-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