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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司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36號聲 請 人 甲00000000相 對 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書狀所載。

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相對人違反民法第324條、第195條規定

為由,以契約利害關係人身份,向本院請求宣告解散相對人,並表明其在相對人進行清算時,有債權優先取得財產、債權分配之權利。然遍觀公司法及民法之規定,並未針對法院得否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解散公司一事,設有規範,聲請人復未說明其為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其聲請難認於法有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案由:宣告解散
裁判日期:2008-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