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4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則本件依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577,665,28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5,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