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字第55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解散相對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解散相對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5,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97年12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繳聲請費用,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