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2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則本件依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6,397,409,15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5,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