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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仲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仲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大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劉昌崙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選任仲裁人
裁判日期:2008-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