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勞訴字第18號抗 告 人 甲○○訴訟代理人兼輔佐人 丙○○抗 告 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97年度審勞訴字第18號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