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勞訴字第2號原 告 柏林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粘毅群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巷○○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