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勞訴字第76號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零陸萬玖仟柒佰貳拾伍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零貳佰玖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㈢補正原告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