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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司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123號

聲請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事件,則本件依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330,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5,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宣告解散
裁判日期:2008-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