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370號
聲請人 史偉中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從未接獲曜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曜正公司)遭經濟部命令解散之通知,卻被列為清算人,但實際上伊也是被害者,曜正公司負責人不知去向,請求撤銷當然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為選任者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依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處分書及罰鍰繳款書所示,上開稅捐機關依上開公司法規定將聲請人列為曜正公司之法定清算人,並依違章事由而課處罰鍰等情,自係上開稅捐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而非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聲請人若有不服,應循行政訴訟程序予以救濟,故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上開清算人及罰鍰等行政處分云云,容有誤會,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