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小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長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本院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198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閱讀報紙之利益,構成不當得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1項第2款規定將其訴變更為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所受領之利益新台幣(下同)28,650元。
三、經查,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所記載之上訴理由,除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外,依整體訴訟資料亦無從認定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陳婷玉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