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救字第38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處分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97年度審重訴字第248號請求撤銷處分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其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