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法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新聞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會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會(下稱廣電基金會),業於民國97 年10月1日解散,董事會決議不推選清算人,由聲請人依民法第38條規定,聲請選任清算人等語。
二、按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民法第37條、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廣電基金會於97 年8月14日召開第10屆臨時董監事會議,經董事會決議不推選清算人,由主管機關即行政院新聞局聲請外部清算人進行清算等情,固有聲請人提出廣電基金會董監事會會議紀錄在卷可參。惟依廣電基金會章程對解散後清算人之選任,並無特別規定,則廣電基金會解散,應依民法第37條規定由法定清算人即董事進行清算事宜,尚無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之必要,是聲請人基於主管機關立場聲請本院選任廣電基金會清算人事宜,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