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法字第32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社團法人臺北市記帳士公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召集會員大會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