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海商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4,5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