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660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代 理 人 甲○○相 對 人 丙○○
樓乙○○上列當事人間塗消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丙○○、乙○○間塗消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11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閱96年度訴字第4119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44,263元合 計 44,263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廖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