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78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壹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檢查信託事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叁仟元。
二、土地登記謄本,已證明就土地亦有信託關係存在。
三、關於請求本院為必要之處分所指之內容為何。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