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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10號原 告 丁○○

丙○○己○○上列原告與被告戊○○、甲○○、乙○○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貳萬叁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日期:2008-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