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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嘉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17,4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給付保固金
裁判日期:200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