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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11號原 告 己○○

丙○○戊○○乙○○丁○○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給付差價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捌萬捌仟零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給付差價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8-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