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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110號原 告 甲○○原告甲○○與被告丙○○、乙○○間請求撤銷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諸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核定為新臺幣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案由:撤銷登記
裁判日期:200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