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134號
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記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確認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