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203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賴傳智律師複代理人 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及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