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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補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270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裁判案由:給付車位等
裁判日期:200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