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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補字第 36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補字第364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據部分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查本件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捌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數額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承翰附表┌──┬──────────────────┬───────────┬───────┬─────┬───────┐│編號│訴 訟 標 的 │ 價/金額 (新台幣) │ 價額共計(新 │共計應徵 │ 備 註││ │ │ │ 台幣) │裁判費( │ ││ │ │ │ │新台幣) │ │├──┼──────────────────┼───────────┼───────┼─────┼───────┤│1 │確認被告誠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訴外人│房屋:1,032,800元(課 │6,582,800元 │66,241元 │ ││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信託關│稅現值) │ │ │ ││ │係不存在。(坐落臺南市○○區○○段22│ │ │ │ ││ │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安平│ │ │ │ ○○ ○區○○路○○○號房屋) │ │ │ │ │├──┤ ├───────────┤ │ │ ││ │ │土地:5,550,000元(公 │ │ │ ││ │ │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7,50 │ │ │ ││ │ │0元×面積148平方公尺=│ │ │ ││ │ │5,550,000元) │ │ │ ││ │ │ │ │ │ │└──┴──────────────────┴───────────┴───────┴─────┴───────┘

裁判日期:2008-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