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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補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76號原 告 丙○○

4號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及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於原告,核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及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費用應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系爭土地為被告占用部分面積依原告起訴狀所附示意圖為146.52平方公尺(計算式:(10.8+4)×9.9=146.52),97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0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