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補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7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柒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裁判日期:2008-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