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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補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97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第二項聲明部分,如依據卷內刑事偵查書類顯示,其命被告給付之罰鍰為新台幣肆萬元、稅金為新台幣伍萬元,合計為新台幣玖萬元,故該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合計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日期:200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