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43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為請求被告將其所有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原告所有,核係請求交付特定物及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之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費用應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系爭土地面積為299平方公尺,97年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850,000元(299x150,000=44,8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