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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補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465號

原 告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返還佔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房屋經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3 年度北金拍字第790號拍賣價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408,000元,原告請求一半權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3,7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6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返還佔有物
裁判日期:2008-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