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548號原 告 優士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參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