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588號
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間確認計點論文抄襲事實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