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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補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25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複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丙○○、被告丁○○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訴訟代理人甲○○與原告之關係說明,暨余梅涓律師受甲○○委任為複代理人一節,是否合於律師法等相關規定。

三、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肆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