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97號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許可執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