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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補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99號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原名林美禎)間許可執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許可執行等
裁判日期:200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