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8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係請求命被告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係請求判命被告於報紙及雜誌刊登保證兼道歉啟事及判決主文並於電視媒體朗讀前揭文字部分,依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68號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