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56號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尖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頂尖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機票款事件,本院有溢收訴訟費用新台幣2,00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