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594號原 告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旭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5,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 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9,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